人工授精孩子不像父亲
人工授精孩子难得父亲疼爱,人工授精主要是针对男子原因造成的不孕,现在这种现在已经很普遍了。如果一对夫妻通过人工授精有了个孩子,这个孩子不是丈夫生物学上的父亲,离婚时这个孩子该何去何从?是只能由妻子负责还是丈夫也有义务负责?
1、对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院曾经给过河北省高院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有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2、但需要注意的是,视为婚生子女的条件很严格,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双方一致同意”。
3、如果不满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双方一致同意”中的任何一条,男方不是该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也不是法律上的父亲。
夫妻离婚后,孩子怎么办?1、这个人工授精的孩子,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同意下生下的,那么夫妻双方都不能拒绝履行作为父母的义务。
2、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男女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都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具体由谁抚养,则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婚姻法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有关规定办理。
3、有一个是情况是第一次人工授精是双方都同意的,但是没成功,第二次人工授精妻子没有取得丈夫的再次同意,丈夫可以不算是孩子法律上的父亲。
4、
人工授精孩子不像父亲
1、手术后不久,王晓芳就怀孕了,并于1995年7月生下一女孩,取名刘媛媛。
2、结果,刘军被诊断为精子成活率低,几乎没有生育能力。
3、1994年,王晓芳和刘军在人工授精同意书上签了字,并在上海一家医院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
4、王晓芳告诉记者,她自己也很着急,但就是没怀上。
5、医生告诉他,就目前医学水平,这样的先天性生育障碍还无法医治。
6、1993年2月,王晓芳和刘军到医院做了检查。
7、对此,刘军则表示,他同意平分财产。
8、前不久,王晓芳向刘军提出离婚,要求平分财产,孩子归她抚养,刘军要承担抚养费。
9、但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与他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10、王晓芳原以为刘军至少会偶尔回家看望一下孩子,但刘军却从来没有。
11、但刘军认为,与其领养一个孩子,还不如去做人工授精术。
12、刘军对这个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异常疼爱,王晓芳也对丈夫的宽容感到欣慰。
人工授精孩子不像父亲
1、AID孩子的父亲
2、供受精的互盲原则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精子库技术规范》中明确,医务人员应当告知: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包括AID)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的监护权等。
3、夫妻双方同意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允许供精生育的国家,供精者都是匿名的。供精者在捐献精子时须遵循互盲原则,以避免供精者与受精者以后的一系列纠葛的发生。
4、AID出生孩子的权利与义务美国1973年颁布的《统一父母身份法》规定:如果已婚妇女经使用供精通过人工授精怀孕,经过其丈夫同意,且由有资格的医生实施手术,该子女即被视为其丈夫的婚生子女。
5、按亲属法理论,亲子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自然血缘联系的父母子女,称自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自然血缘联系、但由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亲子关系,称拟制血亲。
人工授精的孩子
1、与普通离婚案不同的是,原被告双方的孩子是人工授精产生的。
2、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张军表示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加上年纪大了,今后再也不会有孩子了,希望法院能将孩子判给自己。
4、连江县法院经审理后以两人分居时间过短为由驳回张军的起诉。
5、1996年,李红在某大医院实施人工授精后生了一个儿子。
6、据了解,此类案例在连江尚属首例,在福州也极为少见。
7、小张则向法院表示希望跟着母亲。
8、原告张军和被告李红都是连江人。
9、近日,连江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
10、据不完全统计,在这几年时间内,两人共赚了约45万元,最后每人分得22.5万元。
11、1990年,26岁的张军和23岁的李红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第二年正式登记结婚。
12、两人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对李红实施人工授精。
13、在抚养权方面,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自己愿意抚养孩子,谁也不愿让步。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人民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孙若军副教授表示,试管婴儿在我国目前是合法的。不管是使用丈夫的精液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还是使用第三人的精液或者卵子进行人工授精,在夫妻双方签订合同进行试管婴儿并成功后,两人便成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孩子由母亲孕育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