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生殖_广西科大学第一附属生殖
现实中有少部分夫妻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无法正常怀孕生子,不过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辅助生殖技术就成为这部分人群的“救命稻草”,有很多恩爱夫妻利用这种技术一偿夙愿,不仅让爱情更加稳固,也让家庭更加和谐。
不过辅助生殖技术包含了伦理、道德、法律关系,并不是所有夫妻都能依靠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其中法律对此就有严格规定,只有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才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单身妇女是禁止实施辅助生殖的。
最近在广西南宁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女子韦青青和丈夫邹强结婚十年没有自然孕育,后来选择了辅助生殖技术助孕,但第一次并没有成功,正当要接受第二次手术时,丈夫邹强却猝然死亡,韦青青的身份也由有夫之妇变成单身妇女,那么,她还能继续实施辅助生殖吗?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韦青青和邹强因自由恋爱结合在一起,于2009年登记结婚,两人感情十分深厚。但令人遗憾的是,夫妻两人用尽办法,一直没能生育小孩。为了弥补这个缺憾,经夫妻两人商议,决定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实现拥有孩子的梦想。
经过多方考察,夫妻两人于2019年3月前往南宁市一家医院的生殖医疗中心诊治,并接受辅助生殖。按照法定程序,夫妻俩与医院签订了相关协议、同意书等多个文件,并向医院出具了承诺书,医院协助夫妻培育胚胎3个,完成移植2个,对剩余的1个胚胎进行冷冻保存。
从前期胚胎移植手术的程序上来看,均属于法律规定的辅助生殖技术规程。但在6个月之后,韦青青前往医院检查时发现移植胚胎产生胎停现场,从医疗角度来说,这一次的胚胎移植并未成功。
这样的结果对韦青青来说打击还是蛮大的,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对女性来说还是一种挑战,不仅要克服生理上的痛苦,还需要良好的心理素质。但面对生子之愿,这些对韦青青来说都不算什么,在与邹强商议之后,韦青青决定第二次移植胚胎。
为了确保这次能够成功,韦青青经过了一年多的身体调理,并抽空将家中事务进行了处理,也便于安心接受移植,心无旁骛的生孩子。但天有不测风云,正当韦青青接受了二次移植身体检查之后不久,邹强于2023年3月因病猝死,这让韦青青顿时蒙受了巨大打击。
痛定思痛之后,是否继续接受胚胎移植就成为韦青青面临的一道难题。如果继续移植胚胎,自己还年轻,将来生下孩子后对未来的婚姻生活多少一点障碍。但另一方面韦青青深知,去世的丈夫邹强很希望有个自己的孩子,如果自己放弃,对丈夫邹强显然很不公平。
最终爱情还是战胜了一切,韦青青为了一圆亡夫夙愿,还是决定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于是便来到医院要求继续实施辅助生殖助孕。但医院在审核韦青青提供的相关资料之后,对韦青青的要求进行了回绝,认为韦青青现在是单身妇女,继续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与法规相悖。
医院这样的操作让韦青青顿时傻了眼,让她想不通的是,医院剩余的冷冻胚胎属于自己的私人物品,且系自己与亡夫共同在医院保存,而且从法律上来说,自己也不属于禁止受孕的单身妇女,而是丧偶的单身女性,应当能够继续使用与离世丈夫共有的胚胎。
不过医院也有医院的难处,面对韦青青的一再要求依然采取了拒绝的态度,这让韦青青十分失望和痛苦。无奈之下,韦青青于2023年底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继续移植与亡夫邹强共有的胚胎,一圆自己的“妈妈梦”。
我国民法典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分析,主要是看韦青青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危害人体健康,是否违背伦理道德,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如果韦青青的行为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则法律应当支持韦青青的诉求。
首先,韦青青是否属于医院抗辩的“单身妇女”?在辅助生殖技术领域,对此进行规定,是为了防止或违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现象出现,韦青青虽然是单身女性,但是因为丧偶才形成单身,且移植手术是在其丈夫在世时已经同意认可的事,并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单身妇女。
其次,韦青青继续移植胚胎是否会违背伦理道德和损害公共利益?韦青青在丧偶后,并未再婚和生育、收养其他子女,其生育状况与其丈夫在世时没有任何变化,选择继续移植胚胎是为了实现对亡夫的思念和寄托,且胚胎本身就是韦青青与亡夫的共有物,并不损害其他人和公共利益,生育孩子也不违背伦理道德。
最后,胚胎应当属于韦青青的私人物品,医院无权扣留和挪用。按照民法典规定,案涉的体外胚胎,属于韦青青与其丈夫邹强共同共有的特殊物,在邹强死亡后,胚胎应当属于韦青青所有,且韦青青夫妻也没有与医院约定导致不能继续履行胚胎移植的合同,因此医院的抗辩不予支持。
2023年1月底,法院在结合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审理后,依法支持了韦青青的诉求,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为韦青青移植胚胎的医疗服务合同。其实说穿了,医院是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虽然有注意、审慎的义务,但并不是其抗辩的理由,当就诊方提出医疗服务要求时,医院应当进行接受。
这是一个服务观念的问题,医院并不是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的责任是为患者提供各项服务,并因此获得医疗费的权利,医院不能超越本身的职责范围而对合理提出诊疗意见的患者拒诊。
就诊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并承担缴纳医疗费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障。(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