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破裂34+周试管婴儿胎死腹中,产妇索赔辅助生殖费丨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张女士(36岁)经试管婴儿生殖辅助技术受孕成功,因“孕龄34+4周,腹部阵痛一小时”入住市妇幼保健院。入院诊断为:1.腹痛原因待查:急性胰腺炎、急性肠胃炎、先兆早产、胎盘早剥;2.孕3产0孕34+4周;3.ET术后;4.珍贵胎儿。市妇幼保健院在给予预防感染、促胎肺成熟等治疗后,患者症状加重,于当晚19时转院至市医院。
张女士在市医院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子宫破裂;2.腹腔出血;3.出血性休克;4.胎死宫内;5.妊娠合并子宫瘢痕;6.妊娠合并盆腔粘连;7.孕3产0孕34周+2剖宫取一女死胎;8.试管婴儿;9.血脂异常。
张女士认为是市妇幼保健院的过错导致自己子宫破裂,胎死腹中。医调委专家研判意见为“在本次医疗活动中,医方未能充分考虑到子宫破裂的可能性,存在过失,应承担轻微责任,参与度20%”。张女士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试管婴儿生殖辅助技术及产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市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考虑孕产妇的高危因素,对张女士子宫破裂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诊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鉴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自身疤痕子宫、宫角异位妊娠等高危因素有关,建议参与度为21%-40%。伤残鉴定意见为,张女士因孕34+4周,子宫破裂,行手术修补术,伤残程度为十级。
一审法院认为市妇幼保健院存在诊疗过错,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张女士存在今后不能生育的可能性,酌定按照30%确定市妇幼保健院的过错责任比例。另外,试管婴儿及产检相关费用系张女士自身基础性疾病所导致的在正常医疗行为中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开支,并非本案医疗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判决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张女士认为按30%取居中尺度确定市妇幼保健院责任不合理,完全未能体现司法裁判的温度。胎儿在出生前基于试管婴儿生殖辅助技术,已经倾注了其大量的精力财力,具备了一定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因此,试管婴儿生殖辅助技术及产检支付相关费用与本案密切关联,市妇幼保健院理应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孕育胎儿必然产生产检及生育费用,张女士前期试管婴儿医疗费、因试管婴儿保胎产生住院费、日常产检费系产妇为保障胎儿顺利生产而产生的实际投入,因本次事故导致目的无法实现,使必然发生的费用成为无益投入,应视为张女士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市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改判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律简析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侵权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患者是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受孕,试管婴儿生殖辅助技术及产检支付的相关费用是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辅助生殖,是指对正常生育有问题的人群,在医学技术和方法的帮助下受孕,以达到生育子女的目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工授精,一类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试管婴儿”。 试管婴儿的费用在众多医学技术中属于较昂贵的一种,而且很多人因为年龄、体质等原因并不能一次成功受孕,需要进行两次甚至多次,这对普通家庭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本条规定,我国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和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此处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通常被称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实际减少收入等可以用价值交换计算出来的具体损失。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所规定的赔偿项目,仅是列举性的规定出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不能机械的理解为仅限于这几种赔偿项目。审判实践中,只要是受害人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属于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譬如本案中患者所主张的试管婴儿生殖辅助技术及产检支付的相关费用,鉴定意见已经载明,患者的损害后果表现为子宫破裂、胎儿宫内死亡,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市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与胎儿胎死腹中的损害后果亦存在因果关系。孕育胎儿必然产生产检及生育费用,胎儿前期试管婴儿医疗费、因试管婴儿保胎产生住院费、日常产检费系产妇为保障胎儿顺利生产而产生的实际投入,因本次医疗损害导致目的无法实现,使必然发生的费用成为无益投入,故被二审法院认定应视为患方因此次医疗损害产生的合理损失。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人口出现近61年来的首次负增长。人口问题、生育问题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同时,辅助生殖技术的热度也随之增长。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004号(医疗卫生类371号)提案答复的函》,针对建议将不孕不育治疗纳入免费医疗的提案,国家医疗保障局回复,会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当今,在国家大力鼓励生育的背景下,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报销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大趋势。让生殖辅助技术纳入医保的政策落地,必然会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让那些因为费用问题得不到治疗的患者,不再过于担心钱的问题,同时也会对提高我国的人口生育率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