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殖中的9大伦理和法律问题
在辅助生殖技术正在飞速发展,很多人类的生殖难题也都在逐步得到解决,随之很多的社会问题、伦理问题也接踵而来。假如你的亲戚想生二胎,但是无奈自己年龄太大,未能如愿,你有什么方法能帮助他们吗?
讨论:
(1)你认为人工授精子女的地位和父亲的角色该如何定位?
(2)你是否认同医务人员不为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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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家住美国旧金山的39岁钢琴师罗斯从一位社会工作者打来的电话中得知,通过自己捐献精子出生的一对14岁的双胞胎现在想同他取得联系认他做父亲时,罗斯惊呆了。他说:“这太令人难以置信了”捐精子时我签署的文件使我在法律上具有匿名的权利。我对那些孩子没有任何义务辅助生殖,我不是他们的父亲。
案例2.丈夫因事故去世,年轻的妻子做了一个重大的决定,要将当初他俩储存在医院里的胚胎在自己体内完成移植,她要一个他们的孩子。然而,这一个小小的想“心愿”却引来了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生殖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讨论激烈。因为,试管婴儿术进行的每一步手术前都要夫妻双方签字,医务人员是不可以为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ART)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简称,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
ART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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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精子和胚胎的冷冻保存、配子输卵管移植、代理母亲、单精子卵胞浆内显微注射、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助孕、无性生殖或人的生殖性克隆等。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由性交、输卵管受精、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等步骤组成。辅助生殖技术是指代替上述自然生殖过程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
世界首例试管婴儿的诞生被誉为继心脏移植成功后20世纪医学界的又一奇迹,激发了全球许多国家研究这一高新技术的热潮。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人工授精等辅助生殖方法成为可能,给不孕不育夫妇带来福音的同时,也违背了生命的自然性,分离了传统的由性到孕这一过程,打破了人类自然繁衍的方式和过程,因而伦理问题贯穿始终,需要我们不断思考、辩证、制定规范。
科学技术只能提供一个“能不能做到”的结果,而对于一项关乎生命的技术,还必须完成伦理上“应不应该”的思考,并制定出“准不准做”的法律,才能实现这种技术在人类社会的普及应用。所以我们今天就来说一说那些关于辅助生殖技术涉及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1、对传统婚姻关系产生冲击
辅助生殖过程中夫源授精等方式得到的后代基因仍来自夫妻双方,因而争议并不大,但由于夫源精子过弱,或妻子卵子问题不得不采取捐赠的卵子或采取异源人工受精方式的,将导致外源基因侵入,破坏婚姻原本的排外身心关系,对夫妻双方的婚姻产生冲击。
2、对传统亲子关系产生冲击
通过精子库提供的精子,或通过供卵者得到的新生儿存在不止一个父亲或母亲,一个在生物学上供给基因,一个在社会学上供给亲情。如果未来代孕合法,则一个孩子最多可能出现5个父母亲,很可能产生认知混乱。
我国肯定“养育父母”的合法地位,但根据美国学者Scheib进行的小样本调查表明,82.8%的孩子有联系捐赠者的需求,而6.9%的孩子想要获得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
孩子知情后心理上会产生何种变化,以及采用精子库提供的精子得到的后代是否会比自然生育的后代更容易得到虐待或遗弃,这都将对传统上的亲子关系形成冲击。
3、胚胎的属性问题
胚胎应视为人还是物?卫生部修订的伦理规范中规定:“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即否认其财产属性及商业属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的供卵行为”、“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
此外,“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限制了对生殖细胞的科研工作。但现在社会就有出售美女卵子及高质量精子等行为,也有大学教授对胚胎进行科研并发表相关学术成果的情况。
胚胎究竟属人还是属物呢?随着市场规模扩大,若效仿美国开放商业市场,胚胎的商品化将成为对传统伦理的一大冲击。
此外辅助生殖,若学术界推动代孕合法化成功,则是否孩子也成为了可交易的商品呢?
4、人工辅助生殖后代近亲结婚问题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能使5名妇女受孕,这样就可能导致两名不同家庭的人工辅助生殖后代可能具有同一遗传学上的父亲或母亲。
尽管我国伦理道德规范中明确指出“精子库有义务在匿名的情况下,为未来人工授精后代提供有关医学信息的婚姻咨询服务”,但鉴于有些父母出于家庭亲子关系的考虑,不将真相告知通过辅助生殖手段得到的孩子,或拒绝提供生父信息,这可能产生的近亲结婚等有违伦理的问题。
5、多胎妊娠减胎问题
自然状态下,多胎妊娠发生概率为1/(80n-1),其中n代表一次妊娠的胎儿数。由于多胎妊娠会增加流产、早产、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多种产科并发症,并增加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新生儿畸形率、死亡率等风险。
因而我国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那么实际操作中将面临哪个胚胎是幸存的,哪个又是需要被消灭的,以及生命的起源从何时定义等问题。
6、单身女性是否可以采取辅助生殖手段
目前我国法律和学术界普遍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只能基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不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生育行为是不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明确指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即仅限有生育障碍的夫妇采取辅助生殖技术,而美、英等国家单身女性、同性恋夫妇亦可以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后代。
7、是否接受代孕
我国大陆明确禁止实施代孕技术,而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多个州认可代孕的合法性,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完善,并存在专业的代孕中介机构,我国香港也认可借腹生子的合法性。
关于代孕子女的所属问题,当前学说主要有四种: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人工生殖目的说)、子女利益最佳说。其中分娩说符合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符合我国传统伦理原则和价值观,且“分娩者为母”的认定方法与我国禁止代孕的立场达成了一致。
案例:梅丽莎·斯特恩(MelissaSterne)是一个平平无奇的美国人,现已年过三十,过着操心柴米油盐的平常日子。不过,她的出生曾引发过一起颇受关注的案件。梅丽莎是通过商业代孕产下的,但生下她后,代孕母亲玛丽发现自己舍不得交出梅丽莎,由此引出了一场官司。官司打了两轮,法官们也各执一词,有诉诸契约神圣性的,也有认为代孕等于贩卖婴儿的。
1986年9月,BabyM案的代孕母亲玛丽和她的丈夫离开法庭。
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获得了抚养权
8、近亲间生殖细胞捐赠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于这一规定,近亲间互赠生殖细胞的行为被禁止,但在美国兄弟间可以互赠精子、姐妹间亦可以互赠卵子。
9、生殖细胞商业化
在生殖细胞和胚胎能否买卖这一问题上,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指出“赠卵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的供卵行为”,而国外如美国、英国等国家辅助生殖多为公司主导,开展人工授精的私人诊所中多为商业化的精液,同时也有妇女出售自己卵子的现象。
伦理是讲批评、讲敬畏、讲沉思,伦理就是告诉人们要常怀敬畏之心。在二孩时代,面对愈来愈发达的医学技术,应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有伦理反思,在反思中走向成熟。
但是个人觉得,对于伦理问题我们不能光是一味的批判,还应该正面的思考,让伦理不是负担,反而要促进辅助生殖的发展,让辅助生殖帮助更多的人能够有完整的家庭。